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倒數第四天

今天作夢,夢到我在跟律師敘述我的案情   愈講愈覺得委屈,但是夢裡面老婆小孩就在附近,所以拉律師走遠一點後,講到我哭了,因為我不敢哭給老婆小孩看,現實生活中亦復如是。
昨天跟老大說,我要出國出差很久。哥哥問 : 是一個月嗎? 不是耶,是更久更久喔
今天又跟弟弟說。弟弟問 : 那是要去美國出差嗎? 不是美國,但是也是很遠的地方喔。
你們兩個要好好的照顧媽媽,媽媽身體很不好了,照顧媽媽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把自己照顧好。

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向各界先進求援


  四年前一個下班路上,晚上八時許細雨暗夜中,我經過路燈故障(有證人與警方照片為證)中華路省道向右彎道後,突然感覺路前地上有東西便急往右閃,所駕墨綠色小轎車僅僅前與左後先後輾壓過一個異物,因沒看清楚是甚麼東西且覺無大礙,不以為意就續行回家吃飯,兩小時後警方打電話來,說一個機車騎士舉發我壓到一個躺在車道上的人,我便立刻驅車前往警局到案說明,後來警方在我車最左側下方採集到兩點死者血跡(左前保桿下與左後輪三角架),經四年的纏訟,法官僅依上述兩項證據(證人與血跡),竟在近日被判過失致死定讞與肇事逃逸,且收到通知11月底將入監執行八個月已就過失致死部分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肇事逃逸部分上訴最高法院三審審理中
  本案實為非常明顯之冤案 : 當時舉發我的機車騎士於警訊和後來一審庭時,語多閃爍,一再表示當晚並沒看清楚我壓到甚麼東西,且自承是用推測的認為我有壓到人;另有居住現場商家目擊證人出庭證稱,聽到死者先騎車滑倒後走出來便目睹一台白色轎車右側壓到死者頭部,霎時間還造成死者腳部高高抬起,隨即並由該商家目擊者110報案;而車禍現場旁監視器錄影光碟,顯示我的車晚於110報案時間3分鐘後才經過現場,且光碟中在報案時間前也確實出現符合商家目擊者描述之白色轎車經過,足以證明肇事兇手另有其人! 法醫驗斷書所載死者致命傷為頭部遭鈍力損傷且有腦漿溢出,而相驗照片中死者臉頰留下明顯致命輪胎印記與我的車輪胎印卻大不相符,此並有交通大學車鑑中心鑑定同意本案又經竹苗車鑑會與台灣省覆議會一致鑑定:本案唯一肇事原因是死者先嚴重酒駕超速騎車滑倒躺臥路中間,且依卷內跡證無法鑑定我為肇事車輛。又死者身體與腳部完全沒撕裂傷沒骨折沒內臟破裂,經二審石台平法醫出庭鑑定證明其身體完全未被車底盤輾過,而前述該兩名目擊者一致證稱:死者是頭朝內腳朝外橫躺外車道上,則依死者躺臥方向與車行方向,顯見肇事車輛必為右輪壓過死者頭部,這也完全符合現場商家目擊者的描述:站在路肩人行道看到車壓過時死者的腳抬起來此結論也經交大車鑑中心鑑定同意,但與我駕車僅左輪壓到東西的狀況大不相同。交通大學車鑑中心雖鑑定:依我車上沾到血跡兩處位置判斷,我左輪輾壓死者身體某部位可能性極高,但亦緊接指出無法斷定輾壓身體部位為何,又指出不能排除我是壓到現場死者留下安全帽或路人擺放三角錐而沾到血跡。判決書卻斷章取義僅引用一句上述'可能性極高'的片段報告與顯為臆測之詞的機車騎士證詞,便移花接木地指謫我左輪壓到的一定就是死者頭部,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樣的話死者全身應該也被我車底盤輾過才對,但我車底盤怎麼沒有任何損傷與大量死者血跡反應卻僅有兩點血?死者身體怎可能完好無傷? 
  一審審判長楊惠芬一開始在審理程序庭,我才陳述證據事實到一半,便先打斷罵一頓:她審案無數,認為世界上沒有一個車禍被告是無辜沒過失的,威脅要我和解才能換緩刑,否則免不了就要關,即便我不是兇手,迫於當時壓力且也想能化解這段不好的緣,起初對法律無知的我以為和解只要賠錢就好,不包含要認罪,所以我在庭上也答應對方要求的金額要賠錢了,沒想到法官又要我認罪結案,我斟酌許久為了一生清白便拒絕認罪(四年來我從頭到尾都堅稱我沒壓到人,從未認罪)當時只看到楊法官驚訝且不屑地猛搖頭,結果就因不聽從法官的認罪換緩刑要求,竟就遭重判過失致死一年四個月,再加公共危險一年六個月刑期(所幸遇到97年減刑條例後依上再減半)刑期之重更無視於本案件之過失比例,法官罔顧以上種種明顯之反證,庭上故意不斷追問現場商家目擊者與案情本身無關緊要之小細節(如家門到現場到底是幾公尺),利用其印象模糊(案發至一審相隔3)且緊張後出現描述上的小瑕疵,便據此一概否認其證詞能力,把有利於我的現場商家證人當作人間蒸發,但舉發我的機車騎士第一時間警訊已說是好像有壓到,且審理庭上重覆多次當時沒看清楚、不確定等,判決書中卻反而奉之為圭臬。
   二審審理庭經前刑事局法醫室主任石台平(319槍擊案檢察總長指定鑑定法醫、並任各地檢署榮譽法醫)出庭鑑定:死者身體顯然毫無被車輛壓過跡象,故肇事車輛應為右側壓過死者頭部,又我的車底只有兩點血跡,血跡太少且無採集到腦漿,不符合頭部密佈大動脈破裂會有大量血液噴濺到肇事車輛該有的底盤跡象,鑑定結論為我的車輛與死者身體並無接觸,且再鑑定因死者頭部沒有嚴重變形沒有變扁而轎車有一頓半重且行進中動能更大,本案死者頭部顯然根本沒被輪胎輾壓,應是遭底盤擠壓,更證明交大鑑定我的左輪有輾壓到死者身體某部位可能性高敘述不合事實邏輯。依交大鑑定意旨:我左前保桿下血跡就僅在左前輪正前方數公分,左後三角架之血跡又是因左後輪輾壓物體後甩出,可證明在我車輛快速前行當中,左前輪與左後輪都確實有輾壓一個帶有血跡之物體,而死者頭部與身體根本沒被輪胎輾壓過的跡證,則足以證明該物體絕非死者身體!
  二審高院審判長林明俊,因涉何智輝賄絡弊案壓力,其在案審理庭期同一日請辭審判長獲准,當日被媒體採訪時還對高檢署嗆聲說:檢方調查他輕判何智輝,會讓法官以後沒擔當不敢判被告無罪!,同日在庭上果然故意不讓我律師發言,10分鐘便草草將我審理辯論庭結束,並於三周後枉顧卷內事證,竟繼續再宣告維持本案有罪原判,本案明顯成為林明俊與高檢署對抗的犧牲品。判決書僅依石台平法醫鑑定死者頭部未遭輾壓,將一審判決理由以左輪輾壓死者頭部硬改為以左輪擠觸壓死者頭部,卻無視於石台平鑑定結論是我的車與死者根本沒有接觸,並妄稱既然是擠觸壓則死者臉上印記與我輪胎不相符就並無杆格。這樣毫無根據地改成左輪擠觸壓的判決理由,顯然又與判決書中另一援引交大鑑定左輪輾壓死者身體某部位可能性極高而定罪之理由產生嚴重矛盾。
  本案纏訟四年來的訴訟折磨與蒙冤壓力,除了自己得了心臟二尖瓣膜脫垂症,我太太竟也不幸於近日診斷罹患癌症,並剛進行外科切除手術,因癌細胞已擴散至淋巴結,醫生囑咐後續尚有為期半年以上之化療/電療並需用標靶治療,癌症治療過程對身體與心理之折磨一般人都已難以承受,而我太太雙親皆已往生,在世上只與我相依為命、互相扶持,在此重要時刻,我又含冤入監服刑,勢必對她造成更大的打擊,恐加重病況惡化而不能保其性命。家中經濟來源頓失,我們尚有兩名幼子,一個小三一個大班,將無法再負擔太太癌症治療費用老父老母和兩名幼子之生活,家人失去生活與精神依靠,兩個年幼的小孩無人照顧,爸爸含冤入獄、媽媽罹癌病危,且讓我沒辦法陪愛妻走完可能是她人生的最後一段路,無法陪伴小孩成長令人情何以堪。
  本案車禍死者身後的配偶必定悲痛不已,誠屬憾事,然法官竟放著明顯另有真兇的事實不顧,反正抓到一個倒楣鬼經過地上血跡滿佈且確實另有異物的現場而車上有沾到兩滴死者的血了,便蠻橫的冤判無辜小民,再造成另外一個破碎的家庭,小民實在走投無路,司法救濟之路已緩不濟急,唯有懇求先進協助主持公道伸出援手,救救我們一家人,還我清白。感恩大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