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日 星期二

監察院對本案調查報告

100年四月,我還在監獄坐冤獄的一半時,監院完成了本案調查報告,連結如下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edoc/eDocForm_Read.asp&ctNode=910&AP_Code=eDoc&Func_Code=t01&case_id=100000175

根據調查出來新事證,證明死者頭部致命傷痕是別台車的排氣管護板造成的,而我車上從頭到尾都不存在這個東西,但法官卻認定我車左輪擠觸壓死者頭部致死。
監察院調查報告直指本案法官交通鑑定素養不夠而率斷。
五月時我據此申請本案再審,但六月又慘遭高等法院陳貽男審判長駁回,該法官已認同監院調查結論,但駁回理由竟是:就算死者臉上擠壓印記(致命傷)是別台車造成,但原二審定讞判決書上也沒寫那個印記是我造成,原林明俊判決書只寫"我的車左輪擠觸壓死者頭部致死",所以駁回.....
我在獄中一看到這個裁定差點口吐鮮血,沒想到官官相護是到這種程度,可以為駁回而駁回,大玩文字遊戲到這種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