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7日 星期三

轉貼法治時報社:台灣高等法院出現集體林明俊效應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36612748
果不其然,我對林明俊枉法裁判的指控,不是只有我自己主觀認定而已,現在已經是民怨四起,只要遇到林明俊的當事人皆有相同的指控!

2011年8月2日 星期二

監察院對本案調查報告

100年四月,我還在監獄坐冤獄的一半時,監院完成了本案調查報告,連結如下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edoc/eDocForm_Read.asp&ctNode=910&AP_Code=eDoc&Func_Code=t01&case_id=100000175

根據調查出來新事證,證明死者頭部致命傷痕是別台車的排氣管護板造成的,而我車上從頭到尾都不存在這個東西,但法官卻認定我車左輪擠觸壓死者頭部致死。
監察院調查報告直指本案法官交通鑑定素養不夠而率斷。
五月時我據此申請本案再審,但六月又慘遭高等法院陳貽男審判長駁回,該法官已認同監院調查結論,但駁回理由竟是:就算死者臉上擠壓印記(致命傷)是別台車造成,但原二審定讞判決書上也沒寫那個印記是我造成,原林明俊判決書只寫"我的車左輪擠觸壓死者頭部致死",所以駁回.....
我在獄中一看到這個裁定差點口吐鮮血,沒想到官官相護是到這種程度,可以為駁回而駁回,大玩文字遊戲到這種程度。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倒數第四天

今天作夢,夢到我在跟律師敘述我的案情   愈講愈覺得委屈,但是夢裡面老婆小孩就在附近,所以拉律師走遠一點後,講到我哭了,因為我不敢哭給老婆小孩看,現實生活中亦復如是。
昨天跟老大說,我要出國出差很久。哥哥問 : 是一個月嗎? 不是耶,是更久更久喔
今天又跟弟弟說。弟弟問 : 那是要去美國出差嗎? 不是美國,但是也是很遠的地方喔。
你們兩個要好好的照顧媽媽,媽媽身體很不好了,照顧媽媽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把自己照顧好。

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向各界先進求援


  四年前一個下班路上,晚上八時許細雨暗夜中,我經過路燈故障(有證人與警方照片為證)中華路省道向右彎道後,突然感覺路前地上有東西便急往右閃,所駕墨綠色小轎車僅僅前與左後先後輾壓過一個異物,因沒看清楚是甚麼東西且覺無大礙,不以為意就續行回家吃飯,兩小時後警方打電話來,說一個機車騎士舉發我壓到一個躺在車道上的人,我便立刻驅車前往警局到案說明,後來警方在我車最左側下方採集到兩點死者血跡(左前保桿下與左後輪三角架),經四年的纏訟,法官僅依上述兩項證據(證人與血跡),竟在近日被判過失致死定讞與肇事逃逸,且收到通知11月底將入監執行八個月已就過失致死部分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肇事逃逸部分上訴最高法院三審審理中
  本案實為非常明顯之冤案 : 當時舉發我的機車騎士於警訊和後來一審庭時,語多閃爍,一再表示當晚並沒看清楚我壓到甚麼東西,且自承是用推測的認為我有壓到人;另有居住現場商家目擊證人出庭證稱,聽到死者先騎車滑倒後走出來便目睹一台白色轎車右側壓到死者頭部,霎時間還造成死者腳部高高抬起,隨即並由該商家目擊者110報案;而車禍現場旁監視器錄影光碟,顯示我的車晚於110報案時間3分鐘後才經過現場,且光碟中在報案時間前也確實出現符合商家目擊者描述之白色轎車經過,足以證明肇事兇手另有其人! 法醫驗斷書所載死者致命傷為頭部遭鈍力損傷且有腦漿溢出,而相驗照片中死者臉頰留下明顯致命輪胎印記與我的車輪胎印卻大不相符,此並有交通大學車鑑中心鑑定同意本案又經竹苗車鑑會與台灣省覆議會一致鑑定:本案唯一肇事原因是死者先嚴重酒駕超速騎車滑倒躺臥路中間,且依卷內跡證無法鑑定我為肇事車輛。又死者身體與腳部完全沒撕裂傷沒骨折沒內臟破裂,經二審石台平法醫出庭鑑定證明其身體完全未被車底盤輾過,而前述該兩名目擊者一致證稱:死者是頭朝內腳朝外橫躺外車道上,則依死者躺臥方向與車行方向,顯見肇事車輛必為右輪壓過死者頭部,這也完全符合現場商家目擊者的描述:站在路肩人行道看到車壓過時死者的腳抬起來此結論也經交大車鑑中心鑑定同意,但與我駕車僅左輪壓到東西的狀況大不相同。交通大學車鑑中心雖鑑定:依我車上沾到血跡兩處位置判斷,我左輪輾壓死者身體某部位可能性極高,但亦緊接指出無法斷定輾壓身體部位為何,又指出不能排除我是壓到現場死者留下安全帽或路人擺放三角錐而沾到血跡。判決書卻斷章取義僅引用一句上述'可能性極高'的片段報告與顯為臆測之詞的機車騎士證詞,便移花接木地指謫我左輪壓到的一定就是死者頭部,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樣的話死者全身應該也被我車底盤輾過才對,但我車底盤怎麼沒有任何損傷與大量死者血跡反應卻僅有兩點血?死者身體怎可能完好無傷? 
  一審審判長楊惠芬一開始在審理程序庭,我才陳述證據事實到一半,便先打斷罵一頓:她審案無數,認為世界上沒有一個車禍被告是無辜沒過失的,威脅要我和解才能換緩刑,否則免不了就要關,即便我不是兇手,迫於當時壓力且也想能化解這段不好的緣,起初對法律無知的我以為和解只要賠錢就好,不包含要認罪,所以我在庭上也答應對方要求的金額要賠錢了,沒想到法官又要我認罪結案,我斟酌許久為了一生清白便拒絕認罪(四年來我從頭到尾都堅稱我沒壓到人,從未認罪)當時只看到楊法官驚訝且不屑地猛搖頭,結果就因不聽從法官的認罪換緩刑要求,竟就遭重判過失致死一年四個月,再加公共危險一年六個月刑期(所幸遇到97年減刑條例後依上再減半)刑期之重更無視於本案件之過失比例,法官罔顧以上種種明顯之反證,庭上故意不斷追問現場商家目擊者與案情本身無關緊要之小細節(如家門到現場到底是幾公尺),利用其印象模糊(案發至一審相隔3)且緊張後出現描述上的小瑕疵,便據此一概否認其證詞能力,把有利於我的現場商家證人當作人間蒸發,但舉發我的機車騎士第一時間警訊已說是好像有壓到,且審理庭上重覆多次當時沒看清楚、不確定等,判決書中卻反而奉之為圭臬。
   二審審理庭經前刑事局法醫室主任石台平(319槍擊案檢察總長指定鑑定法醫、並任各地檢署榮譽法醫)出庭鑑定:死者身體顯然毫無被車輛壓過跡象,故肇事車輛應為右側壓過死者頭部,又我的車底只有兩點血跡,血跡太少且無採集到腦漿,不符合頭部密佈大動脈破裂會有大量血液噴濺到肇事車輛該有的底盤跡象,鑑定結論為我的車輛與死者身體並無接觸,且再鑑定因死者頭部沒有嚴重變形沒有變扁而轎車有一頓半重且行進中動能更大,本案死者頭部顯然根本沒被輪胎輾壓,應是遭底盤擠壓,更證明交大鑑定我的左輪有輾壓到死者身體某部位可能性高敘述不合事實邏輯。依交大鑑定意旨:我左前保桿下血跡就僅在左前輪正前方數公分,左後三角架之血跡又是因左後輪輾壓物體後甩出,可證明在我車輛快速前行當中,左前輪與左後輪都確實有輾壓一個帶有血跡之物體,而死者頭部與身體根本沒被輪胎輾壓過的跡證,則足以證明該物體絕非死者身體!
  二審高院審判長林明俊,因涉何智輝賄絡弊案壓力,其在案審理庭期同一日請辭審判長獲准,當日被媒體採訪時還對高檢署嗆聲說:檢方調查他輕判何智輝,會讓法官以後沒擔當不敢判被告無罪!,同日在庭上果然故意不讓我律師發言,10分鐘便草草將我審理辯論庭結束,並於三周後枉顧卷內事證,竟繼續再宣告維持本案有罪原判,本案明顯成為林明俊與高檢署對抗的犧牲品。判決書僅依石台平法醫鑑定死者頭部未遭輾壓,將一審判決理由以左輪輾壓死者頭部硬改為以左輪擠觸壓死者頭部,卻無視於石台平鑑定結論是我的車與死者根本沒有接觸,並妄稱既然是擠觸壓則死者臉上印記與我輪胎不相符就並無杆格。這樣毫無根據地改成左輪擠觸壓的判決理由,顯然又與判決書中另一援引交大鑑定左輪輾壓死者身體某部位可能性極高而定罪之理由產生嚴重矛盾。
  本案纏訟四年來的訴訟折磨與蒙冤壓力,除了自己得了心臟二尖瓣膜脫垂症,我太太竟也不幸於近日診斷罹患癌症,並剛進行外科切除手術,因癌細胞已擴散至淋巴結,醫生囑咐後續尚有為期半年以上之化療/電療並需用標靶治療,癌症治療過程對身體與心理之折磨一般人都已難以承受,而我太太雙親皆已往生,在世上只與我相依為命、互相扶持,在此重要時刻,我又含冤入監服刑,勢必對她造成更大的打擊,恐加重病況惡化而不能保其性命。家中經濟來源頓失,我們尚有兩名幼子,一個小三一個大班,將無法再負擔太太癌症治療費用老父老母和兩名幼子之生活,家人失去生活與精神依靠,兩個年幼的小孩無人照顧,爸爸含冤入獄、媽媽罹癌病危,且讓我沒辦法陪愛妻走完可能是她人生的最後一段路,無法陪伴小孩成長令人情何以堪。
  本案車禍死者身後的配偶必定悲痛不已,誠屬憾事,然法官竟放著明顯另有真兇的事實不顧,反正抓到一個倒楣鬼經過地上血跡滿佈且確實另有異物的現場而車上有沾到兩滴死者的血了,便蠻橫的冤判無辜小民,再造成另外一個破碎的家庭,小民實在走投無路,司法救濟之路已緩不濟急,唯有懇求先進協助主持公道伸出援手,救救我們一家人,還我清白。感恩大德!

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再次沉重打擊

9/27收到高等法院再審駁回通知,再審聲明洋洋灑灑列了13頁未予審酌的理由,法官依然四兩撥千金的予以駁回,內容又是引述枉法裁判的原判決書,原來,只要是不合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一樣OK,只要判決書裡有帶到,就不算未予審酌了!
還有一個離現場下一個路口監視器顯示我晚110報案時間3分鐘才經過的證據,再審駁回理由竟然是:監視器顯示只是我推測的結果!
10月初我又已收到入監執行命令,該來的終於還是來了。

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控訴二審林明俊審判長 主持審理審判程序問題

我的案子說起來也算蠻複雜的,不然也不會事發到二審宣判纏訟四年,但是最終審理之言詞辯論庭(總共只有這一次喔),同一天扣掉傳著名鑑定法醫陳述時間,竟然可以10分鐘就搞定,也算是林明俊法官他厲害之處吧。這怎不能讓兩造雙方認為,關乎自己一輩子權益的訴訟就這樣被草草結束。
先說明時間線性關係如下:
7/14 :  審理言詞辯論庭/兼傳喚知名權威石法醫出庭鑑定;審判長林明俊宣布本案8/4宣判;同一日林明俊法官已向司法院請辭審判長
7/15 :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林明俊請辭審判長獲准
7/26 :  被告律師遞交辯護意旨狀
8/4   :  本案宣判
 二審審判長林明俊本身涉入何智輝賄絡等弊案,在七月當時已由媒體傳得沸沸揚揚,7/14日受媒體攔截採訪時,還針對何智輝案檢調動作喊冤說:「檢調此舉會讓所有法官沒有擔當,不敢改判無罪。」 諷刺的是,他果然因為沒擔當,枉法裁判維持我一審有罪的不義判決。事實是他在我二審言詞辯論庭開庭日7/14已自行提出辭呈,並於隔日7/15獲准,再由司法院發布新聞稿,這些都是我在事後7/15(開庭後一日)才由新聞媒體得知。表示他自己都明知已不適合擔任審判長職務,卻仍然於7/14當日還主持本案審判庭且草草結束審判程序,這不是再拿訴訟兩造雙方的權益在開玩笑嗎? 整個主持過程就像要去趕火車一樣,一再制止律師發言,一再說律師說過了,並曰再遞狀即可,事實上律師要講的很多,哪有說過? 本案的諸多疑點竟不讓被告律師詳加說明,是否違反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訴訟]權利者。
當律師努力地陳述本案重點,被告車是左側底盤有血跡,與死者橫躺方向加受傷狀況有極大矛盾,但林明俊後來接話時卻說被告車輛的右側有血跡(與事實完全相反),還得由受命法官小聲地提醒他說錯了,是左邊,其對案子內容了解程度,嚴重令人懷疑。
問被告有無意見時,因為其中是問到對我不利之證據的意見時,我還特地說請律師回答,後來律師要講時一樣又被制止並曰再遞狀即可。判決書中,竟然還大言不慚的說"被告對所有證據皆無意見"。
(一)按未與被告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911款定有明文。
(二)本案二審審判總共僅有99714日一次言詞辯論庭,便於9984日宣判,期間並無再開庭。714日當天庭期扣除傳喚鑑定人石台平法醫鑑定詢問時間,本案疑點甚多(如後詳述),結果真正開庭言詞辯論時間竟然僅約10分鐘就結束,本來準備眾多陳述論點,過程中被告辯護代理人屢次發言陳述時,皆被審判長林明俊法官粗暴地打斷,並曰「再遞狀就好了」,此有庭訊錄音可證,最終審判長詢問被告有無最後陳述? 被告心想既然審判長不耐煩地一直曰「再遞狀就好了」,便想可以將最後陳述機會以遞狀方式呈審判長,故只能答「沒有」;然林明俊法官自己明知已於714日開庭當日請辭審判長,並遭更改合議庭配置已如上所述,還令被告與辯護代理人將陳述意見「再遞狀就好了」,則被告及辯護代理人於庭後726日再遞送之辯護意旨狀(如附件18)之陳述,自然不可能再為「本合議庭林明俊審判長」所審酌,實為未與被告最後陳述機會,顯然違反上開規定,而屬判決違背法令。

這些點點滴滴,書記官也都很有默契的不記在筆錄上,這招我在一審早已見識過,當一審審判長楊惠芬法官在準備程序庭上,我都還沒把我意見說完,就被他打斷狂罵我20分鐘,說他處理過太多的車禍案件了、天下沒有一個車禍是無過失的、車禍會發生就一定是駕駛沒有注意路況、他自己開車都是隨時注意前後左右......還說看到辯護狀主張本案反應時間僅有0.3秒就一肚子火....以上顯見法官對過失認定已過於主觀,而非以客觀科學論證,且一開始就已認定我有罪,我被罵的除了腦袋轟隆隆,當時就是瞄到書記官一副輕鬆狀在那休息而不記筆錄,你有本事罵,為何不敢一字一句也記下來呢?果然書記官和法官的默契配合不是一天兩天啊,知道甚麼該記,甚麼不該記。我原本一審辯護律師還在準備程序庭一結束後,就對我說抱歉要解除委任,因為他沒看過這麼不講理的法官,他凍未條了,害我又再去找第二任的律師。在一審言詞辯論庭結束時,法官楊惠芬還問我學歷與第幾類組的,當我回答碩士、第二類組時,他又一聲:"哼、難怪",奇怪,我本著我的知識,根據科學論證的精神,去積極爭取被告被法律賦予的無罪辯論的權利也要被歧視嗎? 法官若不喜歡用科學方式論證,也難怪判決書中處處出現不合論法法則經驗法則的判決理由,也難怪會被重判。
一審法官楊惠芬在準備程序庭先一直威脅暗示我要和解,就可以緩刑,然後我就去談,最後談到50萬,我忍痛說我願意付,結果法官說還要認罪才算數,我當然不肯,又不是我幹的,可能也因為把她惹惱了吧,就這樣亂判。

最過分是,二審林明俊審判長明知已請辭審判長,則律師在事後(因要整理法醫鑑定意見、總和研判、與文書作業等需要時間,實際於7/26)遞出之辯護意旨狀自然無法審酌,如此在庭上還叫律師別再說了、再遞狀即可,不是裝肖煒嗎?  因林明俊審判長的身分在7/14日止後便消失,故該合議庭在規定上(參予判決之法官須也參與審判辯論)僅能在7/14當日下午(當日上午已排滿庭期)完成評議程序並完成判決書, 我們都要花12天才能整理石法醫鑑定報告與卷中所有證據才能形成辯護意旨狀了,法官這麼天縱英才一個下午就了然於胸? 實務上是開完庭的當天就可以將判決書寫好嗎? 請捫心自問其中有無問題。再者,既然庭上不讓我們說清楚,7/14當日下午就算已完成評議與判決書,這樣顯然亦未能完整審酌被告於7/26遞出之辯護意旨狀,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88-2條,無法讓被告與律師充分行使陳訴意見之權利。 反之,若辯稱林明俊是在7/15請辭獲准後才進行本案之評議程序,豈不更違背他已請辭審判長獲准的事實? 既已因為道德瑕疵問題請辭審判長獲准,又為何能繼續參予評議過程? 那不是辭假的嗎? 既然辭了事後就不可再參與評議,更進一步,既然7/14當天就已經請辭了,根本就不應該再主持審判庭。
在8/4宣告之判決書中,充滿了恣意栽贓、專斷蠻橫、不合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與矛盾的判決理由 (詳見另一篇http://taiwaninjustice.blogspot.com/2010/08/blog-post_5890.html)。在此司法威信已經搖搖欲墜之時,實在不能容許再有任何一件冤獄發生,讓品質低落的枉法裁判繼續戕害司法威信,否則人民將如何在信賴司法體制? 人民被憲法保障的福祉何在?

以上關於庭訊過程所言皆屬實,可調庭訊錄音為證。













公發布日: 99.07.15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摘  要: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院林明俊法官請辭審判長職務及法官自律委員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院林明俊法官請辭審判長職務及法官自律委員之新聞稿       



本院法官林明俊因遭檢察官搜索及列為何智輝案件關係人,林明俊法官業已於7月14日請辭審判長職務及本院法官自律委員,於今日(7月15日)之本院刑事庭法官會議中確認後,隨即調整其職務與合議庭配置,改任法官不兼審判長。





資料來源:司法院

給可愛的兒子們

給可愛的冲冲,弟弟:

爸爸和你們玩了好多次躲迷藏,每次都一下子就被妳找出來。

不過這一次,爸爸決定要躲好久。

你若找不到爸爸,等一年半後(你再放兩次暑假)的時候,爸爸就會出來找你們,好不好?

爸爸這次要躲這麼久,妳一定會想念爸爸,對不對?

你們想爸爸的話,爸爸會從躲起來的地方寫信給你們喔,但是還是不能告訴你們我躲在哪裡,

因為,爸爸不能隨便跑出來,也不能被你們找到,不然就輸了。

如果還是很想爸爸,爸爸就變魔法出現。

因為是魔法,不是真的出現,所以不犯規,爸爸不算輸。

爸爸的魔法是:趁你們睡覺的時候,跑到你們的夢裡玩遊戲;

接下的耶誕節,爸爸會跟耶誕老公公說,襪子裡的禮物換爸爸來送;

在你們畫圖畫爸爸的時候,不管好不好看,妳覺得是爸爸,就是爸爸;

當你們拿爸爸的照片看時,爸爸也會在偷偷的看你們……。

爸爸每天早上,在你們還沒起床前,還是一樣都會來偷親你,只是會更小心,不會再把你們吵醒了。

要記得,爸爸一直都陪著你們!

冲冲已經是十歲的哥哥了,

爸爸要拜託妳一件事,要妳照顧和孝順阿公、阿婆、媽媽和弟弟,

看妳是不是比以前做得更好?

有多好,媽咪會告訴你的。

爸爸猜想,我們這一次玩躲迷藏要玩這麼久,爺爺、奶奶、媽咪有時候看不到爸爸,他們一定會偷哭。

偷哭就是犯規、就是失敗。

他們偷哭,你們就要逗他們笑,不然遊戲輸了以後,他們一定會哭得更厲害了。好不好,寶貝?

我們是同一國的,來比賽看你們厲害,還是爸爸?

準備好了嗎,比賽就要開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