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控訴二審林明俊審判長 主持審理審判程序問題

我的案子說起來也算蠻複雜的,不然也不會事發到二審宣判纏訟四年,但是最終審理之言詞辯論庭(總共只有這一次喔),同一天扣掉傳著名鑑定法醫陳述時間,竟然可以10分鐘就搞定,也算是林明俊法官他厲害之處吧。這怎不能讓兩造雙方認為,關乎自己一輩子權益的訴訟就這樣被草草結束。
先說明時間線性關係如下:
7/14 :  審理言詞辯論庭/兼傳喚知名權威石法醫出庭鑑定;審判長林明俊宣布本案8/4宣判;同一日林明俊法官已向司法院請辭審判長
7/15 :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林明俊請辭審判長獲准
7/26 :  被告律師遞交辯護意旨狀
8/4   :  本案宣判
 二審審判長林明俊本身涉入何智輝賄絡等弊案,在七月當時已由媒體傳得沸沸揚揚,7/14日受媒體攔截採訪時,還針對何智輝案檢調動作喊冤說:「檢調此舉會讓所有法官沒有擔當,不敢改判無罪。」 諷刺的是,他果然因為沒擔當,枉法裁判維持我一審有罪的不義判決。事實是他在我二審言詞辯論庭開庭日7/14已自行提出辭呈,並於隔日7/15獲准,再由司法院發布新聞稿,這些都是我在事後7/15(開庭後一日)才由新聞媒體得知。表示他自己都明知已不適合擔任審判長職務,卻仍然於7/14當日還主持本案審判庭且草草結束審判程序,這不是再拿訴訟兩造雙方的權益在開玩笑嗎? 整個主持過程就像要去趕火車一樣,一再制止律師發言,一再說律師說過了,並曰再遞狀即可,事實上律師要講的很多,哪有說過? 本案的諸多疑點竟不讓被告律師詳加說明,是否違反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訴訟]權利者。
當律師努力地陳述本案重點,被告車是左側底盤有血跡,與死者橫躺方向加受傷狀況有極大矛盾,但林明俊後來接話時卻說被告車輛的右側有血跡(與事實完全相反),還得由受命法官小聲地提醒他說錯了,是左邊,其對案子內容了解程度,嚴重令人懷疑。
問被告有無意見時,因為其中是問到對我不利之證據的意見時,我還特地說請律師回答,後來律師要講時一樣又被制止並曰再遞狀即可。判決書中,竟然還大言不慚的說"被告對所有證據皆無意見"。
(一)按未與被告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911款定有明文。
(二)本案二審審判總共僅有99714日一次言詞辯論庭,便於9984日宣判,期間並無再開庭。714日當天庭期扣除傳喚鑑定人石台平法醫鑑定詢問時間,本案疑點甚多(如後詳述),結果真正開庭言詞辯論時間竟然僅約10分鐘就結束,本來準備眾多陳述論點,過程中被告辯護代理人屢次發言陳述時,皆被審判長林明俊法官粗暴地打斷,並曰「再遞狀就好了」,此有庭訊錄音可證,最終審判長詢問被告有無最後陳述? 被告心想既然審判長不耐煩地一直曰「再遞狀就好了」,便想可以將最後陳述機會以遞狀方式呈審判長,故只能答「沒有」;然林明俊法官自己明知已於714日開庭當日請辭審判長,並遭更改合議庭配置已如上所述,還令被告與辯護代理人將陳述意見「再遞狀就好了」,則被告及辯護代理人於庭後726日再遞送之辯護意旨狀(如附件18)之陳述,自然不可能再為「本合議庭林明俊審判長」所審酌,實為未與被告最後陳述機會,顯然違反上開規定,而屬判決違背法令。

這些點點滴滴,書記官也都很有默契的不記在筆錄上,這招我在一審早已見識過,當一審審判長楊惠芬法官在準備程序庭上,我都還沒把我意見說完,就被他打斷狂罵我20分鐘,說他處理過太多的車禍案件了、天下沒有一個車禍是無過失的、車禍會發生就一定是駕駛沒有注意路況、他自己開車都是隨時注意前後左右......還說看到辯護狀主張本案反應時間僅有0.3秒就一肚子火....以上顯見法官對過失認定已過於主觀,而非以客觀科學論證,且一開始就已認定我有罪,我被罵的除了腦袋轟隆隆,當時就是瞄到書記官一副輕鬆狀在那休息而不記筆錄,你有本事罵,為何不敢一字一句也記下來呢?果然書記官和法官的默契配合不是一天兩天啊,知道甚麼該記,甚麼不該記。我原本一審辯護律師還在準備程序庭一結束後,就對我說抱歉要解除委任,因為他沒看過這麼不講理的法官,他凍未條了,害我又再去找第二任的律師。在一審言詞辯論庭結束時,法官楊惠芬還問我學歷與第幾類組的,當我回答碩士、第二類組時,他又一聲:"哼、難怪",奇怪,我本著我的知識,根據科學論證的精神,去積極爭取被告被法律賦予的無罪辯論的權利也要被歧視嗎? 法官若不喜歡用科學方式論證,也難怪判決書中處處出現不合論法法則經驗法則的判決理由,也難怪會被重判。
一審法官楊惠芬在準備程序庭先一直威脅暗示我要和解,就可以緩刑,然後我就去談,最後談到50萬,我忍痛說我願意付,結果法官說還要認罪才算數,我當然不肯,又不是我幹的,可能也因為把她惹惱了吧,就這樣亂判。

最過分是,二審林明俊審判長明知已請辭審判長,則律師在事後(因要整理法醫鑑定意見、總和研判、與文書作業等需要時間,實際於7/26)遞出之辯護意旨狀自然無法審酌,如此在庭上還叫律師別再說了、再遞狀即可,不是裝肖煒嗎?  因林明俊審判長的身分在7/14日止後便消失,故該合議庭在規定上(參予判決之法官須也參與審判辯論)僅能在7/14當日下午(當日上午已排滿庭期)完成評議程序並完成判決書, 我們都要花12天才能整理石法醫鑑定報告與卷中所有證據才能形成辯護意旨狀了,法官這麼天縱英才一個下午就了然於胸? 實務上是開完庭的當天就可以將判決書寫好嗎? 請捫心自問其中有無問題。再者,既然庭上不讓我們說清楚,7/14當日下午就算已完成評議與判決書,這樣顯然亦未能完整審酌被告於7/26遞出之辯護意旨狀,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88-2條,無法讓被告與律師充分行使陳訴意見之權利。 反之,若辯稱林明俊是在7/15請辭獲准後才進行本案之評議程序,豈不更違背他已請辭審判長獲准的事實? 既已因為道德瑕疵問題請辭審判長獲准,又為何能繼續參予評議過程? 那不是辭假的嗎? 既然辭了事後就不可再參與評議,更進一步,既然7/14當天就已經請辭了,根本就不應該再主持審判庭。
在8/4宣告之判決書中,充滿了恣意栽贓、專斷蠻橫、不合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與矛盾的判決理由 (詳見另一篇http://taiwaninjustice.blogspot.com/2010/08/blog-post_5890.html)。在此司法威信已經搖搖欲墜之時,實在不能容許再有任何一件冤獄發生,讓品質低落的枉法裁判繼續戕害司法威信,否則人民將如何在信賴司法體制? 人民被憲法保障的福祉何在?

以上關於庭訊過程所言皆屬實,可調庭訊錄音為證。













公發布日: 99.07.15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摘  要: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院林明俊法官請辭審判長職務及法官自律委員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就本院林明俊法官請辭審判長職務及法官自律委員之新聞稿       



本院法官林明俊因遭檢察官搜索及列為何智輝案件關係人,林明俊法官業已於7月14日請辭審判長職務及本院法官自律委員,於今日(7月15日)之本院刑事庭法官會議中確認後,隨即調整其職務與合議庭配置,改任法官不兼審判長。





資料來源:司法院

3 則留言:

  1. 投書監察院 和 高等法院 才有人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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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人那時的判決 幾乎都判有罪,還被法制時報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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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好奇,請問最後有結果呢?我的了解是法官案子那麼多,案子不結是會影響考績的,早點結掉案子,還要寫判決書呢,功課那麼多,只要公文書都認定無誤,因為那不會是錯在自己,就公文書錯也有公文書的作著掩護著。省點事讓當事人認罪最簡單,不認罪的就是在判決文內給你再加重處罰,這是法官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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