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冤枉 : 前言

近來司法公信力又被鬧得沸沸揚揚,從何智輝落跑開始,陳哲男輕判,到蕭仰歸法官的案子,才一個月就牽扯出不少法官疑似枉法裁判的事件。
查了報導,自有刑法 第 124 條以來,沒有一個法官被定罪的:條文為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轉述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言 : 枉法裁判又不是你們在判的! 說的真好。
一般人民皆奉公守法,戰戰兢兢地為著自己的人生目標生活,可能是與所愛的人每天在一起,可能是努力的教養下一代,可能是專心於熱衷的事業或志業,可能是賺取金錢物質的酬勞等等,大部分的人,不會與司法制度沾上邊,以上的新聞也真的是當新聞在看,即便看到一些冤獄,也只是心裡罵兩句,甚或是不太關心,甚至覺得被冤枉的人應該還是不無可疑。
我,也是一個小老百姓,在幾年以前,也過著以上簡單平凡的生活,直到四年前的某一個晚上下班回家路上,遇到一場改變了我的人生的詭譎車禍案件,自此,新聞報導所載的冤枉案件,我竟變成了主角。
今年8月初,我的過失致死指控,二審宣判定讞,維持一審一年四個月的有罪判決,上訴駁回且不得再上訴 (過失致死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輕罪,依規定只能到二審就終結)。頓時我有如晴天霹靂,無法呼吸,這時我才知道連續劇或小說演的都不是浮誇形容詞,而是真實的感受。為何可以連續兩個審級的法官,都利用如此薄弱且完全不符合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不利於被告之證據,且無顧於更多有利於被告的強有力證據,甚至以羅織理由/張冠李戴/自我矛盾/視而不見的手法一一幹掉這些利於被告的證據,最終還是判決我重刑且不得緩刑,對一個毫無前科的我,只是想堅持自身清白的我,對被害者一直恭恭敬敬且一審已答應對方賠償金的我,情何以堪。
案件發生四年以來,身心所受的煎熬絕非身歷其境的人可體會,如今還即將面對妻離子散,老母無人照顧,失去工作,蹲進未知的冤獄,我將開始在這個Blog上,把我案件始末與證據公諸於世,讓世人知道台灣司法的裁判過程與品質,除了希望有能之士可對我伸出援手,指點陳情平反的方法,也希望讓未來不慎遭受冤判的民眾,能更清楚台灣司法運作的過程,還有在其中應注意的事情。
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可貴的,所以判死的冤獄絕不能發生,然而,人的自由與清白就不重要嗎?若是含冤入獄,哪怕只是一天,你會願意嗎? 若是含冤背負罪名但可換取緩刑,你又會願意嗎? 引述一句李文忠的話 : 冤獄古今中外都有,不差我一個。但我要嚴正駁斥修正這句話 : 冤獄古今中外都有,但一個文明的社會中不能再有任何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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