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本案事件發生經歷

日周四的晚上八點零一分(事後調閱刷卡紀錄),我一如往常的從公司下班開車回家吃飯,我行駛在南下省道的外車道上,前一個路口是紅燈等綠燈後通行所以速度還沒有太快,馬上再經過一個右彎後,先是看到路中心(分隔島或是槽狀線吧)站了一個人,正要向我前面(路邊方向)走過來,下一瞬間就突然感覺正前方路面上放置有一些異物,當下現場是非常的黑暗,因為當晚天氣陰沉無月光,彎道過後就是一座沒有燈光的橋樑,而彎道末離現場(那堆異物)最近的路燈當時也不亮,在那一瞬間根本不即便是路上的是甚麼東西,且左前方就站一個人想過馬路的樣子,當然就本能的急往右閃(剛剛右彎,方向盤都還沒完全打直,順勢就繼續往右再打,當時景象見下圖照片現場重拍),

就在經過那堆異物位置附近時,左邊的輪胎先後摳巄摳巄壓到了一個東西,我從照後鏡一瞥,看似剛剛路中間那個人要去路上撿他掉的東西,但一轉念間沒有停車就續行回家了。此時為8點13分(事後調閱現場旁之監視器)。
依事後所有人證物證,重建現場事故發生真相為以下圖示:







回家後車停著稍微看了一下,左前保桿與葉子板相接的一個螺絲鬆脫,左前霧燈罩掉了,心想這樣跟壓到他的東西也算扯平了吧,進屋子吃完晚飯,正常打理完,10點左右就寢,這時媽媽打電話來,說警察說我壓到人了,她本以為是詐騙集團,後來好像是真的警察,給我個電話,當晚我本以為只是壓到地上一個小異物,我回電後確認是新竹第三分局,便連忙起身著衣,開著同一台車赴警局協助調查,到警局時約為晚間11點。我一輩子沒有到過警局裡,一切接跟著警察的指示走,一到警局時車停在路邊,走進警局說明來意,警察立即出來仔細檢查審視我的車子,並且拍照存證,後來聽警察說死者家屬親友通通圍到警察局來,有個警察就把我帶到裡面一個小房間要我好好待著別出來,就這樣等到凌晨兩點多(筆錄紀載時間),兩個警察才來對我做筆錄。做完筆錄應該快三點了,警察說,目擊者有看到我壓到了人,而且那個人已經死了,當下我的感覺是非常的震撼與懊悔,只能決心要負起一切的責任。警察又告知,這麼晚檢察官沒辦法來,要我就"待"在警局等吧,我當然就乖乖的留置在警局裡,後來,又經警察轉述現場尚有另一個目擊者看到的事情有一點不一樣,且死者是先酒駕,會再調查清楚,當時我也並沒想太多。直到第二天天亮,我請老婆先拿兩萬元來,希望第一時間我能先拿給死者家屬應急,一直到第二天下午,檢察官排定到殯儀館驗屍兼對我做調查筆錄,警察開著警車,載我從警局直接到殯儀館(也是第一次坐警車),一下車後,第一次遇見死者家屬們,我面對這種狀況,只有頭低低的猛向對方道歉,懇請原諒,並且表示一定會負起該負的責任,並請求讓我向死者暫時牌位上香,經死者太太擲爻後同意,當下我試著拿那兩萬元給它們,無奈他們卻不收。當天因為我的車子還一直被警方扣住,所以是大姨子開車來載我回家的。而我的車一直到一周後才被通知到警局領回,心想這段時間應該被徹底的檢驗了吧。
過幾周的出殯一早,我也親自到靈堂上香,並致贈簡單的白包。
接下來,便是接連的和解會談,經由里長與議員的協調,最後還是談不成,原因是早先警察說的第二個目擊者,說的竟是看到另一個白色車子的右邊壓到死者,且還看到死者的腳抬起來,那我的車是墨綠的阿,而且我是左邊有壓到東西,到底是甚麼東西,實在也不知道。而且,因為案子已經進入偵查程序,所謂偵查不公開吧,結果所有細節雙方也都不知道(當時我連我車上到底有沒有血跡也不知),我一直誠懇地向對方說,是否可以等到事情明朗再來談要怎麼賠償,總之就還是不歡而散了。
一直就過了一年半,過程中還有個插曲,就是不知為何我收到好幾封沒有署名與地址的來信,裡面盡裝了些冥紙與小人剪紙,但我也只能不以為意。一年半後,檢方總算偵結,就是把我起訴,但起訴書中卻無對證據方法交代清楚,僅說明我的車上查到兩處血跡,當我調閱卷宗資料後,這才發現重大疑點 : 死者臉上輪胎印(或不管甚麼東西印上去的)跟我車子輪胎印完全不同! 再者,另一目擊者的證詞實在的證明了,真正的肇事者只能是以右側輾過死者頭部,因為死者身體一點擠壓輾壓傷痕都沒有,而死者是頭朝內躺著,怎可能會被我向右閃後而以左輪壓到頭? 我那晚唯一確認的事實是: 我本開著外車道而後有往右閃,那麼再怎樣我應該指壓到腳阿,但死者腳卻沒事? 仔細閱讀卷內證據,唯一的可能性僅有我壓到的是從死者頭上脫落的安全帽,或是現場目擊者所放置的三角錐。這兩個東西沾到血後再被我車的左側壓到,也才能符合我車底左側僅有兩處血跡如此稀少的跡證。
這下可好了,該要怎樣繼續與對方談和解呢? 我當然也陷入掙扎,接下來的幾次和解,對方律師、調解委員、一審法官都不斷告訴我一個觀念,反正就是有一點點證據就要認罪,認罪賠錢的話應該有可以換緩刑,在金錢的方面,我也從一路增加到答應對方提出之五十萬元,但對我來說該筆金額是對我事後沒有留在現場幫忙的道義慰問,最後,法官才告知我,還要認罪,這可真把我不懂法律的人愣住了,錢是身為之物,事情總是被我遇到了,這些錢若也能對死者家屬有些幫助也好啊,但明明證據顯明不是我幹的,為何還要我含冤認罪? 一輩子背上一個不屬於我的罪名呢? 我當庭考慮了幾分鐘後,堅定地向一審法官說 : 錢我願意給 但我不認罪,我永遠記得法官臉上不可置信、孺子不可教也的表情。
從今天的結果觀之,一審、二審接連殘酷的判我有罪,我當時的決定真的好傻,連到民事庭的調解委員也這麼說,一二審進行的這兩年多來,往返法院的奔波,屢次與對方談和解,我只能低調的應和,就算被死者家屬辱罵也不敢回嘴,面對法官的教訓只能默默接受,人家說訴訟煎熬莫過於此,就以幾句帶過便可。最甚者為接到一二審判決書的震撼,真的可以比擬岳飛袁崇煥被羅織罪名入獄的感受。

2 則留言:

  1. 相當同情你的遭遇. 請問現場附近的錄影帶當時都有留下來嗎?如果能找到事發前後30分鐘所有經過的車做個比對, 也許就能水落石出

    另外警方留有事發的照片嗎? 若有可否看出胎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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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錄影帶當然有留下,由事發前後經過的車做完比對,的確發現8:10真正肇事兇手車輛!其行經車道、車輛特徵、前後車流的其他車輛形容與119報案時間、目擊證人描述一模一樣! 而我的車是8:13分才經過! 但法官對這個證據理都不理!
    法醫當然有留死者傷口特寫,明顯的印記是菱交型紋路,而我的輪胎紋路是放射狀紋路明顯不同! 結果一審法官理都不理、二審法官則硬ㄠ說我是輪胎擠壓到死者頭部而非輾壓到死者頭部,所以胎紋不符並無干格??? 我實在不懂他們的邏輯,擠壓到就不會有胎紋嗎? 再則他憑甚麼說我是擠壓而非輾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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