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車速與反應距離

依據交通部六十六年頒佈的「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說明駕駛之平均危機反應時間,為四分之三秒,意即:眼睛看到危險→大腦發出命令→手眼腳協調踩剎車的歷程,四分之三秒的時間。

根據WHO 2008年最新研究資料,反應力因人而異,平均反應時間為1.5秒至4秒,可見台灣以上頒布的標準已過時(太高估人的反應能力)。
http://whqlibdoc.who.int/publications/2008/9782940395040_chap1_eng.pdf
Speed management: a road safety manual for decision-makers and practitioners
Geneva, Global Road Safety Partnership, 2008

ISBN 978-2-940395-04-0
第一章第6頁中





依據交通部 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內資料:

汽車車速與停車距離

車速 公里/時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車速 公尺/秒 2.77 5.55 8.33 11.04 13.08 16.66 19.44 22.22

反應距離 公尺 2.08 4.16 6.24 8.33 10.41 12.41 14.58 16.66

煞車距離 公尺 0.5 2.0 4.5 8.0 12.5 18.0 24.5 32.0

停車距離 公尺 2.58 6.16 10.74 16.33 22.91 30.48 39.08 48.66


反應距離係 反應時間內汽車前進距離


不論哪一種,套在本案而言,均證明本案客觀環境下,留給肇事者的反應時間確實不足。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 條 (88.02.03)

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


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亦會相互配合,謹

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

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

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

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

,縱有死傷結果之發生,其行為仍難認有過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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