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本案對司法不公的血淚控訴

本案起訴與定罪之不合法,不只單單是我有罪指控的不利證據不足而已(僅車子左側底盤兩點血跡、與舉證人陳OO證詞兩者而已),該等不利證據本身已證明與現存事實嚴重矛盾不相符(著名法醫石台平出庭鑑定,我的車不可能左輪輾壓到先頭朝內腳朝外躺著的死者頭部,而左側血跡卻如此稀少、車中央底盤完全沒有血跡、更重要是死者身體也完全被底盤擠壓應有的骨折等擠壓撕裂傷存在、頭部也沒有因車輪輾壓變形的狀況)、或已證明僅為證人臆測之詞(陳OO於警訊庭訊皆已說明當下其實沒看清楚我到底壓到甚麼、確屬推論之詞),明明更還有一目擊證人羅OO清楚指稱根本是有另一台轎車的右側壓斃死者頭部,還清楚看到那一霎那死者的腳部高高抬起,且尚有監視器畫面證明我的車離那當下晚3分鐘才經過現場,同時交大鑑定報告也已說明不排除我車子左側底盤血跡是壓到死者安全帽或現場三角錐造成的了,有更多有利於我的證據,說明事實真相只有一個,那就是我確為冤枉無辜的,而真正肇事兇手依然逍遙法外,身為國家司法人員的檢方與法官們,卻仍一心執意地將我起訴並判以重刑,難道這就是所謂的給死者家屬一個交代嗎? 
觀諸檢方在偵查期間,花了一年半,換來的只是一張A4短短幾行的起訴書,對所謂我的犯罪事實之證明方法是完全付之厥如,擺明一副要法院自己去看著辦的態度。而法官們呢? 一審判決書與二審判決書皆可謂令人嘆為觀止,為了定我於罪,依然鎖定上述僅兩點對我不利證據不放,對我有利的證據,不是當作人間蒸發提都不敢提,就是利用張冠李戴栽贓的手法誣賴我有清理底盤、還有就是利用審問技巧將看到另有肇事車輛羅OO證詞完全排除不採納(事隔三年後竟問一個近視僅150度的人你當晚有沒有戴眼鏡? 回家後有沒有再出門幫忙這種小問題,設下陷阱後再得到不同答案,就說羅OO在說謊!),更甚者是論罪顛三倒四,判決理由中處處充滿矛盾、不合論理法則、不合經驗法則之邏輯,枉法裁判之事實甚明。
本案唯一可能性就是我左輪壓到死者掉出來的安全帽或現場三角錐,結果法官竟要我去證明安全帽上面確有吻合我車輾壓痕跡才算數! 真是要請老天爺評評理啊! 檢方偵辦一年半一聲不吭都沒去保全這些證據,任憑這些證據消失殆盡,基於偵查不公開,我一個小老百姓當時甚麼也都不知道,怎能去保全、證明這個東西? 法律規定被告無證明己之無罪的義務跑哪去了? 同樣的邏輯,偉大的法官判我有罪之前,有用甚麼科學方法去證明我的左輪有壓到死者的頭嗎? 有證明死者臉上清楚的格狀擠壓痕跟我左輪胎紋或車子底盤任何一處機構形狀吻合嗎? 抱歉,沒有,都不吻合;有證明我車子左邊底盤有腦漿嗎? 抱歉,沒有,都沒有;有證明我車子底盤有因頭部大動脈破裂而應該血跡四濺嗎? 抱歉,沒有,只用誣賴栽贓我有去清過。若要定我有罪,這些重大的證據該去證明的而無法證明的,法官到底是用怎麼樣的法學素養判下去的?

量刑部分,我查到近年也是在新竹法院的一個車禍案件,被告是證據確鑿,有前科,酒醉駕車闖紅燈,撞死一個過斑馬線的老人,肇事逃逸,後來也不賠償,這樣判出來的刑度竟是跟我幾乎一樣! 對照我毫無前科、無酒駕、且論過失責任的話當時是死者先嚴重酒駕摔倒躺在路中間,晚上無夜光且彎道的路燈又壞掉,況且我在一審庭上也明確地答應死者家屬要求的賠償金額了,每每看到死者家屬皆鞠躬敬禮,只因不願含冤認罪,就被如此重判成與上一個案例一樣的刑度 ,兩案相加後兩年10個月! 當法官就可以這樣恣意枉法裁判去毀掉一個人的人生嗎? 法官對量刑的自由度可以毫無限制到這種程度嗎? 我二審受命法官她自己寫過的一篇論文,即是探討如何讓法官量刑刑度合理化,避免別人議論同一件案子落到不同法官手裡就會有天地之差的下場,結果他自己接手的案子卻也是這樣判,真是太諷刺了!
一直有身邊的親友對我說,這麼搞,一定是背後有不為人知的違法內幕黑手,我寧願不去相信,但就在最近這麼多司法賄絡的醜聞被抖出來後,我也不得不懷疑,難道真的是因為這樣嗎? 是對方有送? 還是因為我沒送? 一個案子才能判的這樣離譜? 這種判案品質如何不令人痛心? 如何叫小老百姓相信司法可以還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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